本人于2009年7月23就业于现在的公司,任职于公司保安部的一名普通保安员。(属于公司内保)与公习签
更新时间:2016-01-25 18:14:40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09年7月23就业于现在的公司,任职于公司保安部的一名普通保安员。(属于公司内保)与公习签订了两次合同,第一次合同签订的日期是2009年7月 23日至2012年7月31日,第二次签订的日期是2012年7月31日至2018年11月30日。直到近几日,听公司人事部人员说:“将我在内的五名保安员全部辞退,换由外来保安公司接管,赔偿费用是N+1”我上网查了下劳动合同法,看到劳动合同法提到的是在企业无故辞退赔偿的应该是2N+1。为此我去当地劳动局咨询,当地劳动局那边给予的解释是参照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说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是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我想问一下这样做有道理吗?另外公司人事部人员说,如果我们不同意这种辞退补偿,将来去法院起诉的话,公司将来会一分钱不赔。这是真的吗?合理吗?到目前公司还没书面通知我辞退,但口头说叫我们工作到这个月底。还有,我今天去当地劳动局咨询时,我们只说了公司名称和职位,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就知道我们公司今后会由外部保安公司接管,这让我怀疑将后来和公司意见不统一,找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会得到劳动局不公正的裁决。我们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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