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1年七月购买房屋,合同中约定2012年6月30号交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在交付使用60
更新时间:2015-12-09 08:59:33
问题描述:
你好,我于2011年七月购买房屋,合同中约定2012年6月30号交房,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在交付使用60日内将办理房产的资料上交,并在90日内办理房产证等。因为是贷款买房,当时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从2012年6月30号后我一直以为我们的房产证抵押在银行内,开发商在此期间并未通知我们去领任何证件。而我们也不知道开发商是否违约。2015年9月去开发商那询问才得知我们的证件办下来了,开发商以办理房屋超平方为由要求我们支付多余的0.9个平方的房价,否则证件和买房发票不交与业主。为此我们支付了多余的3030元房价才拿到房产证复印件和土地使用证以及发票。才得知开发商是在2014年6月才办理房产证以及在2014年11月办理土地使用证。请问这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如果和开发商打官司法律是否不支持我们要求的违约金。当时约定如果逾期办理证件开发商付总房价百分之二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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