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内容可以作为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成立吗?
更新时间:2015-10-13 20:08:48
问题描述:
销售系统全体员工: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部)批准调整重卡业务销售业务组织机构,详见附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目的为确保中长期产品顺利上市销售,将部分职能划入本部统筹管理,以更好的共享本部销售人才资源和管理经验。二、职能调整后人员安排原则1、划入本部的职能(黄色标示岗位):1.1、按股份公司程序批准同意后,劳动合同主体变更为江铃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本部全体销售人员),合同期,员工可选择签订五年或继续执行原重汽剩余期限。原重汽的工龄可认定为江铃工作工龄;。。。。。2、保留在重汽的部分职能(蓝色标示岗位):3、对未推荐安排**重汽保留职能岗位的员工、未申请本部岗位或申请后未得到本部批准的员工3.1、公司将尽可能将2015年需求中一般管理类岗位开放进行公开招聘(但预计此部分岗位非常有限),对于最后仍未落实岗位的人员,公司将最后统一提供一次车间上岗机会。 上述内容企业作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款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成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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