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甲和外商投资企业乙合伙经营电镀项目,2010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各
更新时间:2015-08-30 17:55:00
问题描述:
自然人甲和外商投资企业乙合伙经营电镀项目,2010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各自投资200万,共同经营电镀项目,项目账户独立经营,独立自负盈亏,协议签订后三天内将投资款汇入乙公司账户,双方每三个月盈亏分配一次,合作期限为2010年9月1日到2015年8月31日,甲任职乙公司总经理,财务由乙公司负责,对外经营以乙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也以乙公司名义签订,如需补充资金双方按出资比例共同补充。甲妻子于2010年9月1日向乙公司账户汇入100万,标注“借款”,甲个人在2010年10月1日向乙公司账户汇入50万,未标注用途甲称事后乙称资金已够,甲并未继续支付剩余50万,五年来公司从未分配盈亏,甲起诉,称乙并未按照协议约定分配盈亏,协议根本未履行,要求返还150投资款,及违约金,乙提交材料,1乙公司在2010年9月1日前公司账户内有71万存款,乙公司法定代表人简某某,于2010年10月22日汇入50万,2011年4月2日汇入50万,2011年8月1日汇入50万,2011年9月1日汇入50.24万,2011年9月19日汇入40万,2011年九月22日汇入30万,以上有银行转款凭证和公司2010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账户余额为据,且被告乙公司还提交甲在乙公司任职总经理签字文件(有发货单,对外业务往来,等签字)以证明协议实际履行,问,1.乙公司提交的证据能视为履行了出资义务吗?2.法定代表人的出资如果投资公司作为公司和个人的合伙投资是否可以认定法定代表人与公司资产混同,追加法定代表人为本案被告,连带承担责任?3.乙公司假如在合作时账户有71万,那么算作乙公司出资71万,还是未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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