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二人2004年签订《合股投资经营协议
更新时间:2013-07-05 11:05:37
问题描述:
甲乙二人2004年签订《合股投资经营协议》,协议约定:
甲乙共同投资在香港成立A公司,甲乙分别占A公司的股权比
例为60%、40%,然后由A公司再作为股东投资在东莞成立B公
司(B公司其实早已存在,乙是其股东),二人须认真履行合
同,否则违约则承担违约金200万元。合同订立后,甲乙共同
在香港成立了A公司,但公司登记中甲乙并不是A公司的股东,
而是董事。后来甲向B公司投资了100万元,但B公司的工商登
记没有变更。之后二人因其它事情发生矛盾,甲向法院起诉要
求乙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00万元,返还其已经支付的投
资款100万元,同时对B公司进行清算。
请问(1)乙是否应支付违约金200万元,为什么?
(2)乙是否应返还甲100万元投资款,为什么?
(3)是否应根据甲的请求对B公司进行清算,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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