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继续履行合同,获得相应的赔偿?
更新时间:2015-06-19 16:35:07
问题描述:
本人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合同签过两份,每份一年,现工作年限为三年零一个星期(用人单位公司领导6月12号口头通知我,到7月12号结束工作)
因本人被用人单位裁员,劳务派遣公司告知两个方案,第一,继续履行合同,第二,按照劳动法经济赔偿。
有几个问题需要提出来下:
1.和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注明,每月工资发放15号之前,但是,今年以来,有两次工资是过了15号之后的一两天才发的薪资。可否已劳动法三十八条中的第二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为由,解除合同,获得相应的赔偿?
2.如果履行剩下的合同期限,安排其他的工作岗位,薪资待遇低于原来的工作岗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得到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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