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保卫处收缴学生随意停放的自行车,私自转送老师,大学生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4-12-17 00:11:29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在校学生,2011年5月买一自行车,2014年5月15日把自行车锁好停在学校正大门左侧空旷地带丢失。当天我停车的时候是早晨7:00-7:30之间,11点左右我返回找车不见了,后询问门卫说没看到,我以为被偷走了。此事就当破财免灾遂淡忘。【丢车点位于学校正大门左侧空旷地带,此前有自行车或电车停在此地,停车这几天恰逢学校在此地(原停车位置2米前)摆放有红色禁停桩4个左右,但丢车当天仍有大门口的门卫电车停放在此地。】今天2014年12月16日晚18:30左右突见一人骑此车,以为是小偷,上前询问该车由来,是学校后勤处老师,说此车确实不是自己的,5月从学校保卫处领导那里拿的,询问我丢车时间,我太久没用车,一时混乱,说9月中旬丢的,他据此坚称车是5月开始骑的与我丢车时间不吻合,并致电保卫处处理,但该时间已经下班,让17日上午再去保卫处处理。我不想私了,想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此事。【我有骑车照片为证,此车归属我。还有同学作证。】
1、如果保卫处把收缴的通过合法途径购买的自行车或电动车强行自由处理,如贩卖或者转送他人等行为,触犯哪条法律条例?我可以通过哪些合法途径针对此事进行合理维权?
2、我把车放在禁停标示的位置,车在上锁的情况下却被保卫处把车收走,保卫处把锁剪了,给老师骑,这个从法律上怎么应对?
3、有没有法律提出:在没有通知本人的情况下把车拖走,应该公告认领?如果要公告,公示期多长?(学校网站好像没有此条例,学校条例和交通法规不同,公示期应该遵照上位法,违章停车被拖走,公示期多久?)
4、我应如何用词能把丢车时间说错这一不利条件弱化。面对保卫处和后勤处老师狼狈为奸,我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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