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4年4月10日入职该公司,20
更新时间:2014-06-21 00:11:40
问题描述:
我是2014年4月10日入职该公司,2014年5月30日离职,企业没有和我签任何协议和劳动合同,入职前待遇试用期3000元/月。四月份入职20天,应发工资2000元,实际发工资1414元,公司扣发工资的理由,未上班一个月,休假不算工资,试工期3-7天,不算工资,4月25日发工资后提出辞职,公司一直未批复,5月31日自动离职,公司以自动离职为由不发放5月份工资。现向劳动监察投诉,其公司补发四月份扣发的586元,和5月份全月工资3000元,合计3586元。劳动监察受理了这个案件,第一次电话和公司负责人沟通是,他是回复是我离职未办理好交接手续,给公司造成经济失损,向我追讨经济损失,劳动监察让其提供相应的证据时,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第二次电话沟通时,他否认我是公司的员工,第三次劳动监察,上门调查通过我提供的工资条、工牌、排班表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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