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年限怎么算?
更新时间:2014-04-26 09:18:46
问题描述:
1.《XX国企公司职工退出工作岗位管理办法》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1.办理条件 职工工龄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且经所在单位及公司同意。 2.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工龄,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月工资标准: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成都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最高不超过17个月。 1.职工待岗期间,公司或单位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由所在单位上报相关材料,公司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以上是公司发布内容)
我1987年工作至2014年有27年工龄(无固定合同),企业如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我应该从企业拿到多少年工龄的补偿金?是否有2008年前劳动法(08年前最多12个月?)和2008年后劳动法的不同规定,分段补偿?1987年到2007年底我只能拿到12个月?再加2008年到2014年?还是可以拿到27年工龄的补偿?麻烦给个详细点的答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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