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
更新时间:2014-04-16 00:28:24
问题描述:
《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除法人承担责任外, 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此对以公司生产经营为由借款有息签字盖了公章,但款到期后又不还债务并且长期躲债的法人----能追究刑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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