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xxx被告1:朱**,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生,广东省清远市**镇龙
更新时间:2013-06-13 16:16:12
问题描述:
原告:xxxxxx
被告1:朱**,男,汉族,1988年2月24日生,广东省清远市**组。
被告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室。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1377元;
2、被告保险公司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赔付责任;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2日22时00分,被告朱**驾驶粤RP12**车辆,在佛山市**村自东向西倒车,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佛山市公安局**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朱**负全部责任。被告朱**所驾驶的粤RP12**货车已在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单号为:xxxx.原告xxx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损为1377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于2013年6月10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xxx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朱**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碰撞,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影响到日常出行、办公,其中所产生的交通费用,误工费应当由两被告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相应损失。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xxx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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