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离职补偿
更新时间:2012-12-06 16:24:35
问题描述:
您好!公司与我签订的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至为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现在公司与我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我有几个问题想咨询:
1. 按照公司与我签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13,000元; 转正后的基本工资15,000元/月;可是试用期之后,公司以我的工作不符合公司要求为名,仍以13,000支付我工资,但并未变更劳动合同,我现可否主张公司支付我未足额支付的工资(每月15000-13000=2000的差额工资)?
2. 公司未给我缴足养老保险。公司按每月3,500元给我缴纳养老保险,天津市规定的养老保险上限为10,560元。
公司这样做,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可否要求将公司未按规定缴足养老保险的公司负担的部分足额缴纳?
3. 我已参加工作12年了,按劳动法规定,应享受年休假10天。但是公司规定,入职满1年以后,才享受年休假。我能否主张年假从我开始入职的2011年7月开始计算年假?
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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