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理吗?给公道说法。
更新时间:2012-09-20 14:27:48
问题描述:
我是从事金融工作,在今年6月20日上午7:45时左右,骑摩托车载本单位同事上班途经中山路88号的摩托车道上,因避开一辆摩托车急速横进车道急刹车即刻侧翻跌倒致左手指指甲脱落且骨头压断,手术2小时多,住院12天,于7月2日出院,医师证明:术后6周拔除2公分长克氏钢针,拆线后休息10天。因拆线要视伤口分次进行,无法确定日期。7月12日上班。被单位领导认为拆线日期不明,拆线几天前作为旷工处理,定为非工伤,以连续10天(含双休日)病假处理。报人力部门以2天病假和5天休假抵消10天病假,才免于扣工资。否则,做好事出钱买痛苦还得扣工资。
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月1日起施行:调整和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由原先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扩大到“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可悲!可恼!可叹!可恨!我用生命赌注参加自卫还击作战却被单位领导一口否定不说;而做好事受伤骨折血淋淋也同样被单位领导否认工伤。如此无法可依。请问合理吗?给公道说法。
真是无法法也,不了了之?是特区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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