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是否属于重病、员工患病(非因工)的医疗期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2012-07-05 00:30:53
问题描述:
我公司的前身是集体企业,2002年2年底整体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承继了原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改制时原企业对所有员工支付了补偿金)。现有一个员工97年8月参加工作,2003年3月与新公司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最后一次合同2012年7月31日到期。该员工现患精神病需要休息治疗。请问:
1、该员工的的医疗期应该是多长时间(即改制前的工龄跟新公司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吗);
2、合同到期是否可以到期终止与她的劳动合同;
3、该员工医疗期满,解除合同,公司怎么给予补偿(除经济补偿金一年补偿一个月外,是否要给付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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