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请求解答一个问题急!谢谢
更新时间:2005-05-03 04:32:01
问题描述:
[求助]
我是去年毕业的学生,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上班,并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满日为2005年12月31日,其中前一年为见习期。因为工作环境很恶劣且有毒,我于今年4月18日向公司提出了辞职并得到了批准,但公司以我提前解除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为由,让我交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合同中确实有这一条款)。但公司也违反了合同里有关劳动时间和加班报酬的规定。
请问:见习期是否等同于试用期? 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 我是否应该交这个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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