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1-05-31 13:10:02
问题描述:
协商解决
公司与正在休产假期间的当事人终止合同(合同期到2010.10.31),用人单位将承担以下相应的赔偿责任:
1.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工资。(按合同解除前十二月的实发工资的月均工资计算)。1400+700
2.经济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4200
3.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与她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行为。.应支付违法终止期间的工资,直至哺乳期结束.(哺乳期应为十二个月,即从婴儿出生之日起至满一周岁)及 3倍的经济补偿金。16800+6300?
5.目前处于稀有的世界性金融危机,就业困难,赔偿损失3个月的工资。4200
6.3个月产假(08.12.1-08.3.1) 剩1个月的产假工资应付完。1400
7.报销生育住院医药费。4458
8.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以上所有款项应该一次性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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