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员工利益保护和有关法律问题
更新时间:2011-05-11 02:00:16
问题描述:
1、 股份制改造企业管理层借为利于上市而实行的将持股员工所持股份集中代理后所出现的所谓“隐性股东”说法而欲强行要这大部持股员工退股的做法是否有确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隐名股东”的说法能这样简单的套用指对国有企业改制股份制改造企业的持股员工股东吗?(公司是属原国有企业改制而来,全员出资和持股)
2、 追溯到之前,如果管理层在进行持股员工股份集中代理(指定组长,一股带多股)托管时再三阐明、强调、承诺员工股份在进行集中代理之后公司保证持股员工的原有股东地位不变,员工对其所持股份的所有权,处分权,分配权不变,而使得员工通过和办理了集中代理关系手续,而在其若干时间后管理层却完全抛弃原有承诺反以这大部持股员工在股权集中代理后这部份股份已成为“隐名股东”不具法律地位和不受法律保护为由,利用其强势地位而作出要求这大部持股员工全部清退股份的决定是否合法?
3、 联系到这件事情的前因后果,公司管理层在这件事上是否有对持股员工涉嫌欺诈,诱使和误导的法律责任之嫌?这样做的后果是否意味着在这之前公司与员工通过和办理的集中代理关系这其实并非是这大部持股员工的真实意愿的表达?所导致结果在法律上是否真实有效和必须重新估量?(如果管理层不改变强行清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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