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面被提前收回如何维权
更新时间:2011-04-16 12:10:02
问题描述:
2005年从别人手上转租一美容院,当时付转让费20000.00元。从2006年开始和房东签订租房合同并付租金,2008年底签订2年租赁合同,2010年12月31日到期。现在(2010年2月)房东想将房屋转租给银行,要求2个月内搬走。
当时签订合同约定如下:
2乙方在租定期间,对房屋改造必须经甲方同意,否则追究乙方责任。
3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租金和此方使用过程中的一切费用,逾期不教,视为推租,并追究违约责任。
4乙方承担此房在租期间的水,电等费用,如转让必须得到甲方得同意此能转租。
5甲乙在续租时,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
6,租期内,如乙方违反以上条款,甲方有权收回此房屋,乙方无条件得搬出。
注,上述各项协议有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如果乙方违约,没收押金。如甲方违约,应无条件退还押金,并向乙方支付等同于双倍押金的赔偿金。
合同甲方签名为门面产权者的母亲,乙方为本人。现在甲方要收回门面,以合同签订的不是和门面产权者本人为由,举张签订的2年合同无效,要求立即收回门面。我能举张哪些权利?我拥有优先租赁权吗?能要求哪些经济赔偿?可以要求赔偿转让费及其他经济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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