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我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
更新时间:2010-11-19 23:25:24
问题描述:
你好,我于八月份跟业主及中介签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上写的总价是三十五万。但在过户时交与房产局签的另一份合同是十五万。我问其原因中介说是为了少交税才这样写的不影响我的房子市场价值(过户费约定好由业主出,中介为了帮业主省钱),那我以后的房产证上的权益价也就只有十五万了,那么我可不可以以后来签的合同为由只交十五万呢,而且他在报税前没有告诉我是按十五万报的,在房产过户签合同当天也没有说明。我是事后才知道的。当时约定过户费由业主出,但他现在不愿意出土地使用证的过户费,那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过户费是包括土地使用证的过户吗?他这样子按十五万过的话会不会影响我以后的房产交易和市场价值?也有可能造成以后那二十万差价的房产税由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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