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咨询
更新时间:2010-10-13 21:30:42
问题描述:
买二手房,因为房主没有还清贷款,于是卖方和买方共同出钱为卖方赎回房产证进行交易,卖方给买方写的欠条如下,买方按照合同约定垫付贷款元整,此款项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收款人(卖方签名) 监管人(中间人签名)日期(结束)请问,如果买卖交易出现问题,合同终止,买方凭此欠条可否追回垫付款。 注,没有写欠条二字,并且欠条中有错别字修改。因为在购房前已经签订购房合同,合同中记有如下内容:因卖方尚欠中信银行贷款,需还款赎证后方可交易,现买卖双方协商一致,买方拿出首付款,为卖方还款赎证。剩余欠款由卖方自己承担,并在还款之前三方到公证处进行房产公证(包括办理资金监管和资金解冻或者解除以及办理房产过户的相关手续)居间方已尽风险义务告知。综合上述两个证据,可以在发生问题时起诉要求返还垫付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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