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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0-08-05 10:33:50
问题描述:
本人现在遇到个烦心事。本人与2009年4月6号与xxxx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为xxxx有限责任公司,(乙方)为本人。合同期两年。合同第三条第5项,房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电费,
物业(治安,垃圾清运等)租赁税费等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收费标准为:
水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价格加收10%的线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2009年4月份-2010年7月收取电费每度0.95元-1.5元加10% 水费为每度2.17元-3.01元。
本人估算了一下自2009年4月份到2010年7月25日,我总共用了电975度加线损10%=1072.5度,我一共支出1283.8元电费,均含线损10%。
电费平均收1.197元每度。按合同上水电费按供水供电部门价格计算。xxxxx有限责任公司多收了多少水电费。
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回。本人曾与该公司多次理论收费问题都无果,(本人有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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