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维权中发生的不解,我是否有错?
更新时间:2009-11-24 00:13:45
问题描述:
在一起消费者维权案例中,我作为消费者在个人及公司无法达成目的的前提下向工商部门投诉并最终得到厂商出具给工商部门的一份商品鉴定报告一份,报告内容有给XX区工商字样并声明送检商品为假冒伪劣产品。随后我得到此报告复印件并将其发布在网上并有记者看到后在我的同意下摘抄了其中的字段在平面媒体上发布了新闻报道。随后工商部门以此报告我无权公开及使用为由质问我为何公开,并要求立刻从网上删除,并称如不删除会让相关法律机构对我问责。但这个电脑是我们公司的,我们是所有人。此份报告厂方规定必须行政部门发函要求或者经销商与我一同前去要求厂方才可出报告,而第2种方法经销商不合作,所以最终只得找到工商部门以投诉性质立案才得到的。
这种情况下可否认定厂方对报告的要求属于霸王条款不予支持?如是的话那我公开这一份厂方和工商之间的报告影印本是否有错?如无错的话工商部门的人对我的责问是否可以视为恐吓?另这种案例是否相关部门一般先主张私了和解(经销商及我方已初步达成退一赔一的口头协议。)?另此事件牵涉到的商品发票上的原价值为17399元。另想问一下退一赔一和假一罚2在法律上是否有区别?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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