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在合同到期前怀孕,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吗?我能争取到什么利益?谢谢!
更新时间:2008-11-26 11:24:45
问题描述:
本人2008年6月25日怀孕,因需要办理准生证,咨询过公司相关负责人怎样开准生证明事宜,公司了解本人怀孕的情况后,以劳动合同到期(2008年8月22日)的理由逼迫本人自动离职,并且于2008年8月后停止交纳本人的五金。本人为此大受打击,以致出现先兆流产,医生建议休息静养保胎治疗,期间公司不断打电话催促本人办理离职手续,本人由于不想再让此事影响心情及身体,迫于无奈于2008年10月17日办理了移交离职手续(填写了《员工离职表》),后于10月17日以现金的方式领取了8月份19天的的工资(如果我不办理离职,公司就不发8月份的工资,且以前的工资都是打进账户的,唯独8月是领现现金的)。现在本人在申请仲裁,请问本人能争取到什么利益呢?公司未发出解除合同或解聘的书面通知,本人亦未写离职申请表,本人能申请《员工离职表》无效吗?公司的理由就是本人填写了《离职表》,属自愿离职,但事实是在逼迫的情况填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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