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不实广告视为欺诈。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在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而发生的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产生的。
《合同法》第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一般来说,如果广告为要约,只要相对人作出承诺且未对广告内容提出任何异议,则应认为在相对人承诺以后,广告内容自动转化为合同内容,广告人以后如违反其在广告中声称的内容,则构成违约,广告人应负违约责任。但如果广告仅为要约邀请,则不能认为广告内容已自动转化为要约内容,因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其发出要约的行为,而要约乃是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包含了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表示。邀请的内容可以是含糊的和不确定的,而要约的内容必须是完整的和确定的,必须包含了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从要约邀请到要约,是质的变化,一旦成为要约,就应明确提出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否则相对人是不可能作出承诺的。如果要约中并没有重复要约邀请的内容,不能认为邀请的内容自动转化为要约内容,当然也不能在相对人作出承诺以后使邀请的内容转化为合同的内容。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