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养亲属抚恤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以及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维持基本生活等费用的补偿。每个地区的抚恤金都不一样,那么关于天津工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如何?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
天津市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从市劳动保障局获悉,为保障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水平,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正常调整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有关规定,近日市劳动保障局发布了《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
《通知》规定,2008年12月31日以前按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自2009年1月1日起,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行基础上工亡职工配偶每月增发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月增发75元。本次调整后,工亡职工配偶的抚恤金实际金额达不到每月691元的补齐差额;其他供养亲属的抚恤金达不到每月518元的补齐差额。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通知》规定,因工负伤被鉴定为1至4级后死亡的职工,计发供养亲属抚恤金时,在职职工以死亡前领取的伤残津贴为计发基数,退休职工以死亡前领取的退休待遇(含工伤待遇补齐养老金差额)为计发基数。2003年底以前因工负伤被鉴定为1至4级后死亡的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发基数低于1309元的,以1309元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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