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

更新时间:2013-05-16 10:24:19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根据《关于调整扬州市区201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从7月1日起,扬州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再次进行调整。届时,扬州职工月缴存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930元,最高不超过11200元。

  缴存比例:仍为各8-12%

  《通知》规定,企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为单位和职工各8-12%。缴存比例未达到各8%的应调至8%,在8-12%幅度内未达到上限的,可继续上调至12%。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上限提至11200元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调整后,各单位的职工月缴存工资基数,最低不低于扬州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930元,最高不超过11200元。此外,2012年6月1日以后开户缴存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低于1100元。

  解读:11200元是缴存的基数上限。例如,职工月工资是3万元,但最高也只能按11200元的基数缴存。按照新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方案(月缴存额精确到元),扬州人最高月缴存公积金为11200元×12%×2=2688元,最低月缴存公积金为930元×8%×2=150元。

  补缴往年少缴的调整时应一次性补足

  《通知》规定,对于历年未按规定调整而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时应作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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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怎么缴纳比例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一般如下:个人缴费等于缴费基数乘以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通常是单位为职工参保的,个人帐户由个人百分之五十,单位百分之五十组成。住房公积金的交费基数是:员工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这个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当地社平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不得高于百分之三百。 缴纳的比例是百分之五到十二,最常见的是百分之八。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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