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本市工伤保险政策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工伤保险费用不纳入浮动费率考核范围内:
1.从业人员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 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3. 从业人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 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