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共有,是指各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一般是家庭成员间对家庭财产共同拥有的一种状态。根据《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位房屋共有人通过公证的形式,对原共有的房产进行划分的行为,实际上是他们内部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是因为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和公示公信两项原则(《物权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其中之一的含义是,即物权变动或交易必须以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公示,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或者说变动后的物权不能获得公信力,而受让人不能取得物权。《物权法》第六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根据这一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依然为登记,或者准确说是变更登记的规定,该房屋的产权对外仍然处于共有状态。因此,本案中张某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秦某的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共有财产,张某在出售时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或售后追认。本案中,其他共有人提出异议,并且表示不予追认,则房屋买卖合同自始无效。买房人秦某以合法有效的"公证书"来抗辩,公证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对外作为共有房屋产权分割的依据,也就是说"公证书"不能对抗"登记簿"。
如果原共有人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每一个原共有人因此获得了相应房屋的所有权,原房屋共有关系消灭。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该两间房屋与其他房屋不存在相互配套使用、或者分开使用会严重影响其他原共有人利益的,则其他原共有人不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确定房屋等不动产权属的主要制度,房屋所有权人一定要注意及时关注自己房屋登记的情况以及及时变更产权的登记以确保自身利益。一般家庭所有的房屋对于家庭成员来讲是共同共有的关系,共同共有的财产要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才能达成最后有效的变更。具体到不动产,还要进行不动产登记,才能从法律上确认房产的最后权属状况。对于买房人,也要注意出卖人是否拥有所售房屋的完整的所有权,以免事后吃哑吧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