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的建立是我们在用人单位任职的时候建立的事实上,许多劳动关系在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已经建立了,只要我们在公司上班的时候,为公司付出了自己的劳动,这样事实劳动关系就已经建立了。有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虽然发生了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关系终止后就对员工不利。那么,事实劳动关系终止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找法网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在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始至终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如果用人单位单方终止事实劳动关系或者双方均同意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且书面合同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唯一合法形式。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为惩罚这种不规范用工行为,所以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律依据如下:
(1)1996年9月5日,《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规定:“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十七条和《关于劳动争议受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96号】第四条规定精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如果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劳动监察机构应依据《劳动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等规定查处。”
(2)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一致的,任何一方均可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但对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当然,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劳动者要取得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要求单位尽快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求劳动者填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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