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法律中的经济补偿制度

更新时间:2015-02-12 18:00:02 找法网官方整理 人浏览

  经济补偿金作为劳动争议中最为常见的问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将该制度进行了完善。在网上解答咨询时也发现,很多人对经济补偿缺乏了解。在此,将原来总结的经济补偿相关法律规定在这里发布一下,因是多年前总结的,可能有不到之处,敬请各位谅解。

  我国现行经济补偿制度归纳如下:

  1、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时间。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金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2、支付标准、计算标准及限制性规定。

  ①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②计算标准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③惟一的限制性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支付的最年限不超过十二年。

  3、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

  (1)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向劳动者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用人单位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主要有:

  ①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②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④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8)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但此种解除还要附加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方可解除;

  (9)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依然要求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方可解除;

  (10)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此种情形也要求用人单位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方可解除。

  (11)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予续订劳动合同的。但是,如果用人单位以维持或者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而向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要求,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

  (12)①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②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③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④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其中④中所指的客观情况,是指企业经济上的客观情况。有以上四种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虽然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裁减人员,并对被裁减的人员进行经济补偿。

  (13)因有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致劳动合同终止的;

  (14)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致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4、额外经济补偿金。虽然《劳动合同法》未对额外经济补偿金作出规定,但是考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部分条款依然有效,因此,额外经济补偿金这一项目依然存在。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5、经济补偿金的来源。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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