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是指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他人确知其生存的,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恢复被宣告死亡人的权利。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的,仅仅是法律上的一种推定死亡,并非公民的自然死亡,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查明被宣告死亡的人确实重新出现或确实生存的,应当作出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的判决。人民法院审理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特别程序,判决一经成立,立即生效,当事人不得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这里的“人民法院”应当是指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人民法院。因此,申请撤销宣告死亡案件应当由作出宣告死亡判决的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24条、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40条,《民事诉讼法》第169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