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因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错误.或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未在15日内提起诉讼,造成被保全人财产损失而引起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在提供担保的前提下于起诉前申请财产保全,但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15日内提起诉讼。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和担保,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申请人在15日内起诉但败诉的,其应当承担由于财产保全申请不当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果申请人在15日内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人也应当对其保全措施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 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相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