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7条的规定,离婚纠纷中无过错的一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或者在人民法院判决离婚、调解离婚(明确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除外)后的特定期限内,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配偶承担损害责任,由此引发的纠纷称为“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8~3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