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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本罪是结果犯,即导致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能成立本罪,而对于上市公司的“高管”虽有不正当的关联交易行为但未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不成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