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废物罪

释义

  走私废物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关于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运输进境的行为。

走私废物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为涉嫌走私废物罪的被告人xx担任二审辩护人。现结合阅卷、会见情况,以及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合理采纳。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严重不足,被告人xx被原审法院错判有罪!

  一、本案大部分证据相互印证表明:该批旧服装运输入境业务的联系人是船长xx,而不是被告人xx。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xx时,他说的第一句话就是:“我冤枉啊!”后他接着说:“我确实是被蒙在鼓里,船长xx瞒着我,用我们的船去走私,我原来只知道那次(即2002年12月2日)出航是去广东运货,真没有想到是去香港运输旧服装入境。事后我怀疑xx很有可能私下收取了货主的好处费。我出去肯定找他!” 这与被告人xx的多次供述情况一致:案发后船长xx打电话告诉他,才知道“鸿利128”货船被用于走私旧服装,事前并不知情。综观全案卷宗,被告人xx始终没有承认参与作案。参与本案并作为证人的五位船员中的三位,即朱玉庭、朱炳源、柯和明等(都是船长xx所雇佣的船员,且距离案件事实最近)也一致证实:这批旧服装业务是船长xx联系的,而不是被告人xx(见公安卷第053、061、069、080、091、094、102页)。以上证据,尤其是三位船员的证言真实性、可信度极高,与被告人供述相互印证表明:走私这批旧服装入境业务不是被告人xx联系的事实。

  二、证明被告人xx有罪的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且无法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

  1、(2003)莆中刑初字第235号刑事判决书和(2003)闽刑终第38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xx有罪的证据。该两份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就与本案相关的(或同一)事实针对xx作出的有罪判决,但不能对xx产生法律效力,尽管该判决的内容也涉及到了被告人xx。因为在该判决形成时,xx并没有以任何方式参与到其形成过程中,对该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证据没有进行任何辩解,其在刑事诉讼中本应当享有的种种权利全部得不到行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该判决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对被告人绝对是极不公平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规定的。

  2、同案犯xx的供述自相矛盾,真实性存疑。比如他在2002年12月31日供述:“蔡某将船舶签证簿拿去签证并办理水路货运单交给我们……蔡某将旧服装接走后付给我们四万五千元运费”(见公安卷第029页)。又称“我没有和他(蔡某)见面过,货主是广东人,具体什么人我不清楚”(见公安卷第025页)。而船员朱玉庭却证实:xx知道货主是谁(见公安卷第068页)。作为本案利害关系人,xx为自己开脱罪责嫁祸于人,符合逻辑,作虚假供述也自在情理之中。显然,同案犯xx关于其受被告人xx指使实施走私行为的供述依法不宜作为认定xx有罪的证据使用,更不能将其虚假供述直接作为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xx参与走私的具体情节只有xx的供述,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相反,却有大部分证明力很高的反向证据对此予以否定。

  3、船员朱金富与被告人xx因宅基地纠纷有个人矛盾(见法院卷第32页),依法其证词是极不可靠的;船员朱桂林的询问笔录根本无法很明确体现案发时该批业务到底是由谁联系的;作为“鸿利128”船挂靠单位的负责人,证人陈能杰连“鸿利128货船现在何处?”都不知道(见公安卷第116页),其基于对xx是“鸿利128”船主的认识,作出“营运活动由船主自行决定”的证言属一般性的判断,可是他并不知道“鸿利128”有众多的股东,不懂船务的xx仅比xx多出资2万元的内情。证人陈能杰远离案件事实,事实上不可能对案发时的业务是否由被告人xx联系作出准确的判断,其证言证明力极低。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xx没有随“鸿利128”货船直接参与走私,且同案犯蔡某和货主在逃的情况下,本案证据间矛盾非常突出,即便运用民事诉讼要求的“优势证据原则”都难以认定存在“广东省广州市货主找到被告人xx,以每趟人民币45000元运费雇佣该船到香港码头运输旧服装入境......被告人xx把同案人蔡某办理的进、出港签证等交给同案犯xx……被告人xx通过同案犯xx召集……”(见原审判决书第3页,认定前述事实仅凭孤证——利害关系人xx的口供)的事实。更遑论达到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定案证据必须互相印证,环环紧扣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并得出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唯一性结论的证明标准。

  尊敬的二审合议庭法官:在阳光下享受自由、幸福生活的人们有时无法深切体会因冤狱而身陷囹圄的痛苦。因此刑诉法要求神圣的刑事审判工作不仅要依法打击犯罪,更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必须严把证据关,坚持唯一性、排他性的证明标准。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双方讯问、质证,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容不得半点疏忽和草率。

  基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辩护人谨为被告人xx作无罪辩护。我深信:作为法律素养极高的我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富含良知及理性,定能深透法理,依法对本案作出“证据不足,疑罪从无”的典范判决,洗刷xx的罪名!谢谢!

  此致

  敬礼!

  辩护人: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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