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个人,明知他人是吸毒者,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成瘾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4.12.20 法发〔1994]30号)
十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
根据《决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是指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 精神药品的单位和人员,明知他人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行为提供毒品的对象,只能是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如果明知对方是毒品犯罪分子,而向其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则构成有关的毒品犯罪的共犯。从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重之罪的,从重处罚。(删法)第三百五十六条)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不是以牟利为目的。主体必须是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的人和单位。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十条规定罪名现为新刑法所吸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