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

释义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X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XX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看了全部案卷材料,依法参加了今天的法庭审判活动。辩护人对指控被告人犯重婚罪是没有异议,为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的庭审和证据材料,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在量刑时参考。

  一、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XX犯重婚罪这一定性是没有异议的。

  二、 在本案中,被告人XXX实际上也是一个真正的受害人

  从被告人XXX回到忠县天堑老家,被告人XX经人介始给XXX,XXX在得知XXX还没有和他原丈夫离婚后,就叫本案另一被告人XX回到涪陵与原丈夫办理离婚手续。详见侦查卷第8页第16行XXX答;“XXX万叫我去跟XX办理离婚手续,但因为没有钱,所以一直到现在我和XX都没有办理离婚。”可以清楚看到本案中被告人XXX从主观上至始至终没有重婚的故意,由于当时限于被告人XXX家里特别贫穷,一至拖到至今。因此,在本案中,真正的受害人才是被告人XXX。

  三、被告人XXX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

  忠县人民检察院起诉XX和XXX的起诉书(忠检刑诉字[2010]123号)认定和忠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证明,本案被告人XXX案发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在充分考虑被告人XXX存在酌定可以从轻处罚情节的基础上,全面、客观分析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被告人XXX还具有如下一些从轻情节。

  1、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因而对其量刑时也应当充分考虑这一情节。

  2、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过,今天的法庭审理中,能当庭认罪,表现积极的赎罪心态。

  3、被告人在家一贯表现良好,未受过任何行政及刑事处罚,系初犯,因而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4、根据被告人家庭的具体实际困难,现有三个孩子,大孩子成年后,现在患病正在治疗,生活也不能自理,二孩子正小学也毕业,马上面临失学的可能,三孩子也才二岁。同时由于被告人XXX的父母都已80多岁高龄,母亲身患癌症,不久将离开人世,被告人归案前也是仅在城区仅靠背小背维持生机。

  5、被告人XXX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的规定。也应当考虑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结合被告人的现实实际,对被告人XXX适用缓刑有客观必要性

  首先,可以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法定条件。综合分析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且悔罪表现好、系初犯。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及其相关规定,被告人具备了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其次,被告人具有对其宣告缓刑的客观必要性。被告人家庭特别困难,父母都80多高龄,母亲又患癌症,在这一时期的被告人的家庭确实是需要一个其承担养老送终的人。因此,对被告人XXXX适用缓刑也具有客观必要性,也是符合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被告人XXX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人具有投案自首情节、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告人的家庭状况,结合二0一0年二月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及第三条第十九款之规定:“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的规定,辩护人建议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本案的客观情况,建议法庭对被告人XXX予以免除处罚或者一年以下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谢谢!

  辩护人: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

  吴远国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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