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2、付款的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3、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银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
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银行出具的一种有条件的付款保证。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有如下的定义:“跟单信用证”和“备用信用证”(以下统称“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系指一家银行(“开征行”)应其客户(“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
1.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1、信用证是开证行应进口方的请求向出口方开立的在一定条件下保证付款的凭证;
2、付款的条件是出口方(受益人)向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
3、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由银行向出口方付款,或对出口方出具的汇票承兑并付款;
4、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指定的银行。
信用证里面要求的单据,必须要做到单证一致。信用证的附加条款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增加或者减少信用证的附加内容和减少内容,此内容仅供参考。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信用证证明书附加条件规定,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