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同时,应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2.对于单证不齐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已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进行负数申报的,由于申报系统在计算"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时已包含该货物,所以在帐务处理上可以不对该货物销售额乘以征退税率之差单独冲减"主营业务成本",而是在月末将汇总计算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一次性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中。
3. 对于上年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在本年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帐务上不进行收入的调整,在"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也不进行调整。
4.注意在填报《增值税纳税人报表》(附表二)时,不要将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与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混在一起,应分别体现。
5.在录入"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的〈增值税申报表项目录入〉中的"不得抵扣税额"时,只录入本年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不予免征和抵扣税额",不考虑上年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应冲减的"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当初你公司将"进项税金"填写在附表二的"第28栏",现出口转内销需要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金,需要您向主管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后将该票"进项税金"填写在附表二"第11栏"的"(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内外销销售额之间不需作会计分录调整,视同内销补征税金,应作如下分录:
1、本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对上年度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出口转内销要补多少税的相关内容,当外贸企业改变商品的销售途径,比如要出口的商品转为国内销售,是需要退回出口退税补贴。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找法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