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超过10人的共同诉讼,需由当事人推选2-5名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当事人推选不出的,可以由人民法院在起诉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代表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由他人代书,并由自己捺印等方式确认,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这一规定也说明。当事人因疾病、文化程度不高等原因无法办理书面授权委托手续的,《执行解释》第二十五条允许当事人通过口头委托方式确定委托人,《解释》第三十一条不再允许口头委托,要求委托书必须书面留存,即委托书必须有原告本人摁印或签字认可,其它部分可由他人代书。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法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重大、负责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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