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担保责任期限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债务担保这一概念,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为了让债务人能够及时偿还欠款,而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在实际生活中是运用的比较多的,因此我们就需要有一定的了解才行。那么下面找法网小编为你整理了债务担保责任期限的相关知识,欢迎阅读,希望能帮到你。
一、

债务担保责任期限

  1、保证的期限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话,则按下列规定处理:

  (1)属于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2)属于连带保证的,债权人有权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超过约定的和上述(1)(2)种规定的期限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

  2、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种:

  (1)一般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务担保责任期限 

二、

担保人的相关知识

  1、担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即满足所需条件:

  (1)与本案无牵连;

  (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

  (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

  (5)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

  (6)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2、担保人资格的特殊规定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3)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

  (5)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6)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他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三、

担保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一种观点认为,将撤销权的行使主体限定为债权人,仅从字面意思上理解,担保人并不属于债权人的范畴。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而言,在其未承担担保责任之前,虽不享有债权,但担保人毕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极有转化为债权的可能。

  而且,根据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债权人在其债权设有担保时,因其债权不致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不必行使撤销权,这样,担保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担保人是极不公正的。同时,《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

  破产法的撤销权与破产法外的撤销权是应当区分的,不能援引破产法上的规定来对债权法撤销权的适用进行推论。不赋予担保人撤销行使的主体资格,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人的权益只能在担保法中予以明确。我国担保法中未规定担保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责任免除请求权,这是担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担保法的立法问题影响撤销权制度本身的规定性。因此,担保人不享有撤销权应是与现行立法和撤销权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绍多多少少也应该知道,债务担保责任的期限一般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期限执行,没有约定的就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执行,这点大家要注意。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有关债务担保责任期限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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