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春4月8日电(刘佳民、李亚彪)一起执行长达10年的“马拉松式”涉外积案,近日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结。
1994年初,韩国商人郑某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一家旅游公司共同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延边长白山岳桦某中心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联合开发长白山旅游等资源,合资期限为50年,郑某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4年7月,某公司突然宣布解除郑某董事长、总经理职务。此时郑某已投资52万美元。他无奈之下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调解,郑某与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公司付郑某52万美元及利息。但某公司并未按调解书内容履行义务。1995年5月,郑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延边州中级法院立案执行后,发现某公司已被工商行政部门注销,公司财务账目混乱,无法开展工作,执行工作受阻。某公司在办案过程中又有意规避法律,将公司财产转为他用,不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
2003年初,此案引起吉林省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3次发函延边州中级法院,要求执行工作排除干扰。可由于此案执行阻力重重,执行效果并不明显。为回避执行中遇到的地方保护等人为障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决定将案件交叉到桦甸市法院执行。
桦甸市法院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称“已经更换了班子,没有履行的义务,钱一分也别想拿走”。对此,桦甸市法院果断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查封了被执行人1740平方米的办公楼和其所有的车辆,冻结其银行账户。同时,召开听证会,向被执行人讲法律、法规及政策。
在法院多方协调下,当事人双方终于再次达成和解。今年年初,桦甸市法院将执行款交到郑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