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申请书
一、当前暂予监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多见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以下两种情况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1、脱管罪犯上网追逃问题。根据司法部监狱管理局规定,对保外就医期限已满,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致使不能及时收监的罪犯,应按逃脱犯对待。要及时通知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尽快将其追回。由于监狱与罪犯执行地不一定在同一地区,导致实际工作中追捕非常难。如平阳籍罪犯张某某,因诈骗罪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该犯因患“肺结核”被批准保外就医,回原籍平阳县治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届满续保过程中,被浙江省第二监狱发现其续保的医学司法鉴定属冒名顶替,对其收监时发现该犯已脱逃,虽然组织追捕,仍无法将其缉拿归案。依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只能凭刑事拘留证、逮捕证上网追逃。监狱和公安机关的追捕,仅局限于辖区之内,罪犯不可能守在家里等着被抓,追捕谈何容易,因此该犯至今仍逍遥法外。
2、人民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问题。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无论是家住本省、市、自治区的罪犯,还是外省籍的罪犯,有关续保医学司法鉴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提出,都缺乏法律规定,以至无法可依。如平阳籍罪犯徐某某,因合同诈骗罪,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因该犯患有吉兰-巴利综合症,随即被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回原籍平阳县治疗。在期限届满需续保时,因委托医学司法鉴定及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等规定的不明确,该院迟迟未予办理续保手续。在平阳县监所检察部门督促协调下,才启动续保程序。最近几年,平阳县法院在判决的同时,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续保,都是在监所检察部门协调下,由执行地派出所带罪犯进行医学司法鉴定,才使续保工作得以开展。
(二)、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
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实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期满前,监狱应当派干警实地考察或者发函调查。当暂予监外执行期满前,监狱以发函的方式调查保外就医犯的病情变化时,罪犯若想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只要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开一个病情尚未好转的证明寄往监狱,监狱就可以以此证明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局,办理延长暂予监外执行时间的手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