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具体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1] ,内容如下:
1.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 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 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 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6. 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7. 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该院。
1.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权限范围。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有关于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是怎么规定的相关知识,从上文可知,最高人民法院管辖是怎么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和什么是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等知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