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经济AA制 婚内债务也要双方还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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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银行起诉要求正在服刑的谭某及其前妻邹某偿还贷款,邹某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经济上签订了aa制协议为由,不承担偿还义务。近日,重庆市巫山县法院对此

  银行起诉要求正在服刑的谭某及其前妻邹某偿还贷款,邹某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在经济上签订了aa制协议为由,不承担偿还义务。近日,重庆市巫山县法院对此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谭某偿还银行本息,被告邹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债务债权

  2002年11月15日,原巫山县某局副局长谭某向中国建设银行巫山县支行借款4万元用于在单位购房(实际未在单位购房),并出具了与单位签订的《购房贷款担保协议》。双方约定贷款本息采用月均还款方式,贷款期限自2002年11月15日至2017年11月15日止,贷款担保人为其当时所在单位巫山县某局。

  2005年,谭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捕,未能按期偿还银行的借款本息。同年12月19日,巫山支行将谭某、邹某及巫山县某局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

  债务债权律师告诉你,庭审中,被告邹某辩称,该笔贷款系前夫谭某所为,本人并不知情,我与谭离婚时,他也没有提出有这笔债务,且我们夫妻长期感情不和,经济上多年来实行的是aa制,我不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责任。

  巫山法院审理认为,谭某未按期偿还银行借款,系违约,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谭与邹夫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债权债务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二人在经济上aa制的约定,银行于借款时并不知晓,故被告邹某“我对该笔债务不承担责任”的说法不能成立。巫山县某局属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其与谭某签订的《购房贷款担保协议》无效;巫山县某局明知谭某并未在本单位购房,仍与其签订《购房贷款担保协议》,有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遂判决:由被告谭某偿还中国建设银行巫山支行借款35625.94元及利息1450.89元;被告邹某与被告巫山县某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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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政局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婚前婚内的债务由各自承担后,离婚后如果对方有婚内经济还要一起还吗
你好,须具体分析的,该协议对双方是有约束力的,但对外债权人仍可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主张夫妻共同偿还。建议在离婚协议中还可以明确各自所欠债务的明细,以免后续被无端追责。以上希望对我方有所帮助。后续若有法律需要或以后有其他法律需要,可联系我并携带相关证据到我们律所面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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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委托律师代理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你好,我是刘则通律师。具体情况是如何,工伤案件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只是其中的一个赔偿项目,其他赔偿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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