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斌与被告夏传义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问题相似?直接咨询律师 >
导读:
原告刘斌,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大瑶镇南川社区瑶发街191号。委托代理人张亮,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传义,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原告刘斌,男,198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大瑶镇南川社区瑶发街191号。

  委托代理人张亮,湖南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传义,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浏阳市杨花乡黄岗村毛家店片袁树组195号,现住浏阳市早城小区A栋1单元601号。

  原告刘斌与被告夏传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志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胡德贵、黄卫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刚担任记录。原告刘斌的委托代理人张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夏传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5月,被告夏传义向原告借款60 000元,2009年2月12日,被告夏传义向原告转据。请求判决被告夏传义偿还借款60 000元, 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夏传义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2日,被告夏传义向原告刘斌出具借条,借原告现金60 000元。其借条表述为:“借条,今借到刘斌现金陆万元整〈60 000元〉,借款人夏传义,2009年2月12日”。原告刘斌因催收借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明,经庭审核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刘斌与被告夏传义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刘斌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夏传义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刘斌借款人民币60 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20元,由被告夏传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志 清

  审 判 员 胡 德 贵

  审 判 员 黄 卫 国

  二OO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大家都在问
我也要提问 >
民间借贷被告缺厅
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其放弃有关诉讼权利,法院会根据原告的举证查明事实,作出合理判决。
民间借贷纠纷案
要看双方约定,如约定有利息10%也合法,还款先冲利息,余款抵本金计算。律师费5%。
民间个人借贷纠纷案
根据借款人是谁确定,具体请电话咨询。
律师解答动态
程杰律师
程杰律师
13分钟前
您好,后面有法律问题随时沟通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7分钟前
建议您保留借条和聊天记录,尽快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您好,这种情况没什么影响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42分钟前
您可追究修理方责任,要求赔偿损失并修复水管系统。建议保留证据,及时维权。
苏文新律师
苏文新律师
43分钟前
你好,哪里发生的额,可以协商处理
金雨昕律师
金雨昕律师
49分钟前
您好,您具体遇到了哪方面的法律问题。
我也要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