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还要对这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吗?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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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还要对这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吗?晓波问:2008年4月6日,陈某向朱某借取人民币10000元周转,约定在当年7月底前还清,并由陈某当场出具了借条一张。当时言明由我担保,因

我还要对这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吗?   晓波问:2008年4月6日,陈某向朱某借取人民币10000元周转,约定在当年7月底前还清,并由陈某当场出具了借条一张。当时言明由我担保,因此我在借条上签署上了“担保人某某”字样,但未注明为何种责任方式担保及担保期限。到期后,虽经多次催收,陈某一直仍未还款,朱某也未要我代为还款,直到今年3月20日朱某才找到我要我承担担保责任。请问:时隔这么久,我还要对这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吗?

  律师解答:你可不再对这笔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第19条分别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你在借条上签上了“担保人某某”字样,但未注明为何种责任方式保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应当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6条同时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借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你们之间并未明确约定你对该笔借款的保证期限,根据该规定可知,你的保证期限应为该笔借款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内,该笔该笔借款的主债务履行期为2008年7月30日以前,因此,你的保证期限具体应为2008年8月1日至2009年1月30日。从你来信中可知,债权人朱某一直未要你代为还款,直到今年3月20日才要求你承担担保责任,此时显然已经超过了截止至2009年1月30日的保证期限,依照前述“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之规定,你的保证责任已依法被免除。因此,你完全可以以已经已依法免除了保证责任为由提出抗辩,拒绝继续履行保证责任。

  主持律师:覃锦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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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担保5万元,担保人应该承担多少责任?
担保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1、一般保证责任。其责任是,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应承担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2、连带保证责任。债务到清偿期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或者担保物权未能执行之前,拒绝债权人偿还的请求。连带担保人没有这种权利。撤销担保人的责任。同一债权既有担保又有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如果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损坏或损失,则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全部担保,担保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少或免除担保责任。
担保人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方面
担保人的核心职责是承担债务履行责任。一旦被担保人无法履行债务,担保人有义务代偿债务,并在代偿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同时,担保人也可以通过与债权人协商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以减轻自身责任。
借款人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担保人承担责任?
担保人依法应对所担保的债务承担偿还义务,被担保人债务期限届满不履行,视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不同,由担保人承担清偿一般担保责任或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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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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