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受辱杀人该否免死引发激辩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讨债受辱杀人该否免死引发激辩讨债受辱杀人该否免死引发激辩在王斌余案、阿星案等个案件中,法律的裁决屡屡遭受质疑,引发争议,法律的正义被情感、民意打上问号新闻背

  讨债受辱杀人该否免死引发激辩 讨债受辱杀人该否免死引发激辩

  在王斌余案、阿星案等个案件中,法律的裁决屡屡遭受质疑,引发争议,法律的正义被情感、民意打上问号

  新闻背景

  农民工王斌余在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后,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6月29日,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王斌余死刑。媒体和舆论,其中包括一些律师呼吁拯救王斌余,要求刀下留人。

  争论焦点

  正方 王斌余致四人死亡一人重伤,并且这四人并非拖欠工资的工头,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理应判处死刑

  反方 从法律上来说,王斌余有投案自首情节,这是刑法规定的减刑情节;从刑罚的社会背景来看,王在生活陷入困境而寻求法律帮助无力、讨债未果反遭羞辱的情况下杀人,应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应该判处死刑

  声音

  今年5月份,父亲因为去年修房子腿被砸断一直没治好,家里急需用钱,再加上我身体一直不好,实在不想继续干下去了,就想要回今年挣的5000多元钱。可老板却只给50元。我气不过,就去找劳动部门,他们建议我到法院。法院说受理案子要3到6个月,时间太长,让我找劳动部门。劳动部门负责人立即给陈某打电话,说他违反《劳动法》。陈某却诬赖我看工地时偷了铝皮,不给我工钱,可我并没有偷。5月11日,经劳动部门调解,包工头吴新国向劳动部门承诺5天内给我算清工资。谁知回到工地,吴华把我们宿舍的钥匙要走了,不让我们在工地上住。晚上,我和弟弟身上没钱,可住店一天最少要10块钱,我们就到吴新国家要点生活费。吴新国一直不开门,住在旁边的苏文才、苏志刚、苏香兰、吴华还有吴新国的老婆过来让我们走。吴华骂我像条狗,用拳头打我的头,还用脚踢我,苏文才、苏志刚也一起打我和弟弟。我当时实在忍受不了,我受够了他们的气,就拿刀连捅了5个人。我当时十分害怕,就跑了,到河边洗干净血迹,就去公安局自首了。

  王斌余

  王斌余杀死四人重伤一人之后,没有受到一致的谴责,反倒成为舆论同情亦或是理性关注的焦点。有人认为,王斌余有杀人的动机,并且杀死了四个人,死刑是毫无疑问的;还有很多人反对判处王死刑。法与情交织、不同正义观念的冲突,在这个案件中突出的体现出来。

  赞成判处死刑的观点:

  新疆大学法学院研究生苏旭静认为:“虽然同情王斌余的遭遇,但是,违反了法律,就需要予以惩处,否则,法律的权威将不复存在。辛普森案的法官说了一句非常有名的话,‘全世界人都看见辛普森手上的血,但是法律没有看见’,最终辛普森被无罪释放。这个结果可能让很多人感到不公平。但是,他展示了法律的严谨和尊严,法律不能凭感情用事,他尊重在法律视角下对事实的认定,如果这一点得不到严肃的认定,法律的尊严和可信程度就有可能受到损害。同样,在王斌余案中,全世界人也许都能看到他的无奈,但是从个案来说,所说明的是,他杀了人,是故意的,这是一个基本的标准。”

  用北大刑法博士、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系韩哲老师的话来说:“遗憾不是这个案件的审理能解决的,那是一个我们需要什么样的刑法的哲学问题。”

  “也许法治就是这样一个矛盾的冲突过程,没有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的饮鸩赴死,哪有今天经典法治的一些基本原则?”苏旭静反问记者。

  一位律师认为,“在这个案子中,王斌余杀了四个人,这四个人也是民工,而不是工头,而在王追杀工头未果而返,又将四人重新捅了一遍,从这一点看,甚至可以说得上作案手段残忍,而这一点在量刑上来说,是属于加重情节的。反对死刑的人更多的从民工弱势地位来看的,如果他们真正看到整个案件的结局,就不会这样认为了。”而网上关于“王斌余毕竟是连杀四人的凶手,不枪毙他就无法体现中国法律的威严”,的观点非常之多,也可以看出这一点。

  从小一点的范围看,刑法对于故意杀人是这么规定的,我们必须遵守;而从大一点的角度来看,如果因为他是民工,他值得同情而法外开恩,那是不是说所有的民工都有这种杀人而法外开恩的机会?果真如此的话,整个社会的安全感如何保障?韩哲表示了这种担忧。

  反对判处死刑的观点:

  据报道,当时吴华他们的劝架行为乃受包工头吴新国之托,也符合包工头安然酣睡的意图,因此换一种描述,也可以说是受尽欺侮的民工杀死了包工头的“帮凶”。事实上,王斌余也追杀了“元凶”吴新国本人,只是力有不逮,未能如愿。有很多网友认为,尽管王斌余杀的不是工头本人,但是实际上,其他人充当了王的帮凶。而在王的《自白》(据新华网) “吴华是工地的负责人,他经常平白无故地拿我们出气,他让我偷工地上的东西,我不干,他就打我,骂我。我们平常从早上7点干到晚上7点,有时候到晚上八九点才下班,只要天亮着就干活”,也可以看到,吴华是和工头“一伙”的。

  在这种观点之下,他们认为,王的杀人有一个诱因,而这个诱因正是死者自身,比如苏文才首先扇了王一个耳光。

  而坚持反对判处死刑的观点,最重要的观点就是王斌余有自首情节,而刑法对自首是规定为量刑的法定减刑情节。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此外,还有民众表达了一些反对判处死刑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肖扬在耶鲁大学发表题为‘中国司法:挑战与改革,演讲时说,对于一个正向法治目标迈进的国度来说,法律是司法机构和法官必须考虑的首要因素,但是中国传统上又是一个‘礼俗’社会,法律不可能成为解决所有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所不可忽略的。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

  有人认为,肖扬的这番讲话是否意味着在具体的量刑中会考虑案件的社会背景,那么王斌余案显然符合这种说法。

  法律为什么屡屡在个案面前受质疑

  申欣旺

  王斌余,一个普普通通的农民工,17岁开始到城市打工,却在艰辛的生活中不断地痛苦挣扎,备受欺侮。数次讨要工钱无果,他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旋被判死刑,引发舆论的关注和争论。[page]

  而就在两个月之前,一名叫“阿星”的打工青年因坚拒加入“砍手党”、特别有意识远离犯罪而成为新闻人物的青年,7月6日刚刚接受了《中国青年报》的采访,两天后却杀死了辞退他的工厂主管。阿星曾经很害怕自己会和他的朋友们一样去行凶打劫,因而他甘愿去打工,忍受一天十几个小时的辛劳以及微薄的工资,尽管阿星尽了自己的努力仍然无法摆脱可能是注定的命运。他面对城市高楼只有“在下面仰望,看得帽子都掉下来了,都看不到人家”的绝望。

  不同的人物,相同的悲剧,相同的死刑判决,相同的法律与情理冲突。

  很多专家对于这类案件首先就是想到农民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比如宁夏社科学院经济所农民工问题专家李禄胜说:农民工有80%是自发打工,他们没有技能,没有文化,只能从事简单的手工劳动和体力活,没有竞争力。同时,他们缺乏生活常识、法律常识、城市劳动常识。果真如此吗?为什么王斌余首先想到的是找法院,找劳动部门?在这个过程中,他们表现出良好的守法和用法的素质。

  对于拖欠工资的行为,中央曾三令五申严惩。但当地法院却以受理时间过长扯皮推诿,把皮球踢给劳动部门。王斌余老父修房子被砸断了腿,急需医疗费,以王斌余的经济情况,亦无力承担耗时日久的官司——这意味着生活、住宿和相关的支持将可能大于官司打赢后的所得。而劳动部门仅仅告诉陈某违法,却并未对已构成违法行为的陈某进行任何强制性处罚。最终,在法律救济无力的情况下,王杀人,一边说“活着没有意思”。

  有读者打电话到报社寻求帮助,说自己受到威胁、财产受到潜在损害的危险,但是警方无法提供保护,也无法立案,一定要有实际的损害发生才可以这样做。他们问:法律为什么不保护我们?而到这两个案子中来,为什么明明是杀人了,而且是故意杀人,一个死刑判决最后却会招来争议,招致非议?如果法律屡屡的在个案面前遭受质疑,那么我们不得不反思:我们的法律到底怎么了?

  笔者以为,我们选择现代法治,选择的不仅仅是一套符合程式的治理模式,而应该是包括这种治理模式及其认同的人人平等、尊严不可侵犯等基本价值,对生命有着基本的敬畏。

  不少地方对拖欠民工工资对雇主实行罚款和加倍偿付及类似的规定,《劳动法》等法律本身也如此,没有强制执行的效果和威信。这样的情况我们需要警惕,法律不能在利益面前成为一纸空文,也不应该仅仅做为一种制度符号存在,而应该在法律出台的同时建立起保护人尊严、最低生存的治理价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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