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诉海南兰陵饮料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53-1号 。
负责人张松凡,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子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职员。
委托代理人何敏,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职员。
被告海南兰陵饮料有限公司。地址:海南省文昌市文城镇文建街20号。
法定代表人崔学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恒民,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分行。地址:山东省临沂地区沂蒙路341号。
负责人毕建山,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兆伟,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符广军,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分行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与被告海南兰陵饮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分行企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于二00三年十一月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以其与被告海南兰陵饮料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工商银行临沂市分行拟就本案涉诉债权达成债务清偿协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和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70元原告已预付,本院应将14935元退回给原告。
审 判长 谢垂光
代理审判员 黄声泽
代理审判员 郑宇
二00三 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员 王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