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后突死亡 妻子被判清偿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谭某信奉人死账亡的民间公理,拒不偿还丈夫生前向信用社的借款。为了讨回公道,谭某还出钱聘请诉讼代理人打官司。12月1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了由谭某清偿李某

  谭某信奉“人死账亡”的民间“公理”,拒不偿还丈夫生前向信用社的借款。为了讨回“公道”,谭某还出钱聘请诉讼代理人打官司。12 月1 日,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了由谭某清偿李某生前向芷江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 万元及其利息,李某某对1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6 年3 月20 日,谭某丈夫李某因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向芷江侗族自治县麻缨塘信用社申请贷款1 万元,贷款期限为12 个月,2007 年 3 月20 日为还款最后期限,贷款月息8.4‰,该乡黄潭桥村村主任李某某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经麻缨塘信用社多次催收,李某没有偿还借款,李某某也未对该款承担偿还责任。2009 年7 月,李某去世,留下一栋价值约4 万元的砖木结构平房。为收回借款,麻缨塘信用社又向谭某继续催收,然而谭某总是把一句“人死账亡”作为拒还欠款的理由而置之不理。

  2010 年10 月22 日,麻缨塘信用社向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谭某积极应诉,为了讨个说法,他还委托了诉讼代理人。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谭某丈夫李某向麻缨塘信用社借款10000 元,其间成立有效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李某生前为生产经营向信用社借款,该借款是在李某与谭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他们夫妻之间没有就夫妻财产有特别约定,依照以上规定,该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李某、谭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修建了价值约40000 元的一栋砖木结构平房。根据我国继承法有关规定,该房屋价值的一半为李某的遗产,依法应当首先用其遗产清偿债务,然后才继承分割。因此,谭某应对李某生前向麻缨塘信用社借款10000 元及其利息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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